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03***民初1807号
原告: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灵官洞**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00795715420R。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男,1975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原告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6年10月5日、2016年12月20日签订两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土工膜、土工布。2017年6月***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4463.5元,后被告又陆续支付货款15万元。目前尚欠货款324463.5元。经多次讨要,被告借各种理由不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24463.5元及利息10655元。(利息自2017年8月***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起诉时,应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经济困难愿分批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6年10月5日、2016年12月20日签订两份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土工膜、土工布。2017年6月***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4463.5元,后被告又支付货款15万元,尚欠货款324463.5元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4463.5元。付款方法:2019年1月***日前支付货款150000元;2019年6月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74463.5元。(逾期不履行,被告应按月息2%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