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8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灵宫洞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57154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714681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8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03368.36元。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被告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4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余额我院已冻结,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暂无法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上述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款为237027元,执行费3455元,未执行标的为237027元及执行费345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金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从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