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灵官洞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5715420R。
法定代表人:董昆明,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崇剑,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豪城市固体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杨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GUTK36R。
法定代表人:张变牛,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豪城市固体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17236元及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申请人负担3000元,被执行人负担1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8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到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179.96元。
5、本院于2021年8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7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