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渝沁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民终1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4127261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沁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大街安居工程二号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8AUW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飞,陕西省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熊超,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沁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9元,减半收取2564.5元,由上诉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仁和
审判员马娟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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