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璧山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371号之一
原告:璧山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太平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6MX500。
经营者:万胜富,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4127261X3。
法定代表人:李斌。
原告璧山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璧山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9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