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知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巨龙,四川九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增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华,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4元,减半收取2137元,由上诉人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晓晖
审判员黄宸瑞
审判员吴娜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闫建军
书记员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