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知民初2339号
 
原告: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森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巨龙,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增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华,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道尔公司)与被告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道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巨龙,被告国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华、王东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道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联公司支付原告古道尔公司检测技术服务费316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国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2月1日签订《XX组XX组转子固定螺栓在役超声相控阵无损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三峡电站机组顶盖固定螺栓检测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总价130000元,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原告就三峡电站机组定子拉紧螺杆的检测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约定技术服务费单价为176元/颗。原告指派工作人员总计完成了1800颗定子拉紧螺杆检测,服务报酬总价为316800元。被告已经向三峡集团出具了关于螺杆的正式检测报告,但拒不支付技术服务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国联公司辩称,一、双方并未就定子拉紧螺杆检测签订合同,被告也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委托原告对定子拉紧螺杆进行检测,双方曾就该项目进行洽谈,但原告报价过高未达成合意,被告已经委托案外人进行检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二、即使原告擅自对定子拉紧螺杆进行了检测,也未向被告提供定子拉紧螺杆检测报告,被告没有义务支付技术服务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2月1日,被告国联公司(甲方)与原告古道尔公司(乙方)签订《XX组XX组转子固定螺栓在役超声相控阵无损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XX组XX组转子固定螺栓在役超声相控阵无损检测项目。该合同签订后,古道尔公司与国联公司均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古道尔公司主张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其还对三峡电站机组定子拉紧螺杆进行了检测,技术服务费单价为176元/颗,总计完成了1800颗定子拉紧螺杆检测,服务报酬应为316800元。对于定子拉紧螺杆检测,古道尔公司与国联公司并未签订合同,根据古道尔公司提交的双方协商过程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并未就定子拉紧螺杆检测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国联公司称,因无法就检测价格达成合意,其已经委托案外人进行检测,也向三峡电站方面提交了案外人的检测报告,已经不再需要古道尔公司的检测结果。古道尔公司认可其并未向国联公司提交关于定子拉紧螺杆的检测报告,但称其已经实际进行了检测工作,并当庭展示了检测原始数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检测的事实,申请法院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调取古道尔公司在三峡电站进行拉紧螺杆无损检测的监护日志、国联公司向三峡电站出具的拉紧螺杆检测报告及附件,以及国联公司与三峡电站签订的拉紧螺杆检测服务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国联公司是否应向古道尔公司支付拉紧螺杆的检测技术服务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诉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古道尔公司与国联公司就拉紧螺杆检测并未达成合意,未满足合同法中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的要求,古道尔公司要求国联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无合同依据。即使古道尔公司已经实际进行了部分拉紧螺杆的检测,其在双方就合同关键条款未达成合意,也未取得国联公司委托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检测,违背了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该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古道尔公司认可其并未就涉案定子拉紧螺杆检测形成检测报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将检测原始数据提交给国联公司并获得国联公司的接收,其为了进行相关检测付出的成本与国联公司无关,国联公司无义务对古道尔公司予以补偿。综上,古道尔公司要求国联公司承担技术服务费3168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古道尔公司申请法院调查的各项证据,其是否实际实施了拉紧螺杆的检测不影响其未签订合同取得国联公司授权的事实;古道尔公司认可并未形成检测报告,国联公司向三峡电站方提交的报告与其无关;国联公司与三峡电站签订的拉紧螺杆检测服务合同亦与本案原告诉请无关,故对于古道尔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52元,原告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成都古道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沫 雨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  隽  永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鑫
书 记 员   吴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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