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1325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全力,陕西锦路(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博,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籍住陕**省丹凤县。
第三人: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咸新区沣**新城协同创新港**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956元。
审判员 尤 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雅
打印:扈艳红校对:宁庆芳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