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3财保191号
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种200号中正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办公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9063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娟,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正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68345506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吉安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吉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3492.9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433230181820210000065)】一份提供担保。2021年11月4日,吉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3492.93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赖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