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7民初2669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杨,遂川县雩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正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68345506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