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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民初201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女,汉族,1965年4月26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黄燕,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付文辉,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向世朝,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江文宣,男,汉族,1963年5月8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李艺华,女,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住广西平乐县。
原告:檀东山,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曾玲,女,汉族,1993年9月11日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肖和清,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林孟翠,女,汉族,1985年4月21日,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苏江,男,汉族,1985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杨,遂川县雩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谭传恩,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正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683455062X。
法定代表人:陈书山。
原告***、***、***、黄燕、付文辉、向世朝、江文宣、李艺华、檀东山、曾玲、肖和清、林孟翠、苏江与被告谭传恩、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谭传恩将所拖欠的劳务工资支付给了原告,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理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