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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某某炉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671号
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西麻村(华大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DNFLXA。
经营者:翁天赐,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礼军,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琪,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乐以炉,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许培文,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许林,男,199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
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正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683455062X。
法定代表人:陈书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乐以炉、***、许培文、许林、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