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5民初964号
原告:***,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星,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凌,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银马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修田。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北江北路*号财富广场**楼A1512、1513、1515。
负责人:宋强。
原告***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银马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贤和
审 判 员 李善华
人民陪审员 张燕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