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2450号
原告: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路**。
法定代表人:吴伟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茹,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徐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社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模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