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32民初1109号
原告:***,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斌斌,男,200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恩,系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成奕明,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39862266L。
法定代表人:吴伟权。
原告***诉被告***、成奕明、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奕明、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惠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艳妮
书 记 员 袁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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