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603执9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公元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安市前锋思源实验小学校(原名:广安市前锋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龙塘街道办事处大佛路东。
法定代表人:***。
广安市公元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市前锋思源实验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60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广安市前锋思源实验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安市公元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44825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因广安市前锋思源实验学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安市公元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以349897元为限,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三、于2021年10月29日向广安市前锋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以36万元为限,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局享有的应收账款。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申请人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