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再9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1号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行政楼3-5层。
法定代表人:李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宏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三阳村星港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岩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苏12民申1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岩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中岩科技公司与江苏汉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澜光电公司)签订书面货物买卖合同,宏鼎电器公司受汉澜光电公司指示向申请人交付案涉货物,汉澜光电公司已经向宏鼎电器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认定申请人欠付被申请人货款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法改判。
宏鼎电器公司答辩,中岩科技公司与宏鼎电器公司之间自2016-2019年一直存在业务往来,仅2019年7、8月间中岩科技公司未向宏鼎电器公司支付相应货款131500元。汉澜光电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7日,宏鼎电器公司2019年7、8月间向中岩科技公司发货且开具发票,2019年7月初宏鼎电器公司与汉澜光电公司无业务往来,更不可能受汉澜光电公司指示向中岩科技公司发货,汉澜光电公司与宏鼎电器公司之间也没有支付货款的资金往来。宏鼎电器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开具发票,中岩科技公司已经收到发票并且作税务抵扣。请求驳回再审。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中岩科技公司与宏鼎电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确认中岩科技公司欠付宏鼎电器公司涉案货款主要证据不足,本案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乐文
审判员  张 展
审判员  陈 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