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申17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1号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行政楼3-5层。
法定代表人:李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学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宏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三阳村星港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乐文
审 判 员 张 展
审 判 员 程 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 昕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