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8312号
原告: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部园区新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文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原告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符荣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石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