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789号
原告: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达路**。
法定代表人:文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男,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卿,男,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英联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峻锋,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步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下称锦城美心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美家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锦城美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货款704648元(不含质保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以704648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都江·懿府项目《美心门供货合同》,合同价款金额3747060元。遵照合同双方约定条款,原告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安装、验收保质保量完成该工程,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93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都江·懿府项目已于2020年9月通过整体验收合格,期间原告多次书面函件催促,被告不予理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守约的原则,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中,锦城美心公司与美家堂公司在《美心门供货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美家堂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