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施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倍施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王力欣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5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倍施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白云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王力欣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神县工业开发区西环线游滩村5组。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总经理。
成都倍施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王力欣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川1425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金额为82000元及诉讼费10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了四川王力欣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且已支付给申请人4597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高利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