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邦浩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诚邦浩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宝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8117号之一 原告:四川诚邦浩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诚邦浩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诚邦浩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0日,被告发布招标文件,对宝能汽车集团新能源基数中心电驱总成试验台架设备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投标人在递交招标文件前三个工作日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90日内有效,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保保障智能机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告指定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递交投标文件。被告在2020年12月28日开标,没有公布中标名单,应在2021年4月1日前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被告未退还,应承担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宝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订立买卖合同,尚处于招投标阶段,本案案由定为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不妥,应为返还投标保证金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即使案由为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因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而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未订立招投标买卖合同,双方尚处于合同磋商阶段,故本案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宝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