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64号
原告:玖龙纸业(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关西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茵。
被告:天津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万汇文化广场1号楼2门1218。
法定代表人:王蕊。
原告玖龙纸业(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玖龙纸业(河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玖龙纸业(河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玖龙纸业(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汝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