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卓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吕红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芳,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单增**。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西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7 145.27元,案件执行费1507.18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西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西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账号×××内有1084.21元,实际冻结为0元,此账户已依法冻结。
三、被执行人为西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属系列案件,标的已达一千万元左右且现陆续增加,对于此被执行人的工商手续、车辆都已冻结。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未执行到的107 145.27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也已组成合议庭合议,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藏0102执1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德吉旺姆
审  判  员   尼玛次仁
审  判  员   索朗曲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洛桑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