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

某某聚利庄投资有限公司、邯郸某某管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8601执5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聚利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8号风尚宜都3区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山区东常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县鑫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东常赦村。

法定代表人:张书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聚利庄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管有限公司、**、邯郸县鑫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房管局送达了(2015)邯市执字第69-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邯市执字第6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2018年2月28日办理了继续查封手续。2018年8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执监9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冀8601执55号。

2019年12月9日委托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买受人山东海韵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证件号码:91371524675549042C)通过竞买号24364906于2020年01月14日在京东网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中以最高价2320万元竞得拍卖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归买受人山东海韵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证件号码:91371524675549042C)所有。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建

审判员 李志超

审判员 李金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