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8601执5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聚利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8号风尚宜都3区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山区东常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县鑫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东常赦村。
法定代表人:张书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聚利庄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管有限公司、**、邯郸县鑫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房管局送达了(2015)邯市执字第69-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邯市执字第6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2018年2月28日办理了继续查封手续。2018年8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执监9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冀8601执55号。
2019年12月9日委托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买受人山东海韵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证件号码:91371524675549042C)通过竞买号24364906于2020年01月14日在京东网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中以最高价2320万元竞得拍卖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归买受人山东海韵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证件号码:91371524675549042C)所有。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建
审判员 李志超
审判员 李金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