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04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安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468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东常赦村,组织机构代码60194014-5。
法定代表人:殷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吉润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67851609-4。
法定代表人:马学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邯郸市吉润铸管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534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52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87512元,共计205568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邯郸市吉润铸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568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