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8601执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聚利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8号风尚宜都3区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56号建安招待所301、313室。
法定代表人:殷世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殷世超,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东常赦村。
法定代表人:殷红,公司经理。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聚利庄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殷世超、***、***、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三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殷世超、***、***、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贷款及利息罚息65072692元,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殷世超、***、***、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其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殷世超、***、***、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聚利庄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