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邯市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住所地在邯郸市陵西南大街55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县东长赦村
法定代表人:殷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县鑫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殷红,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邯郸县鑫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殷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递交了请求终结本次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结案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邯市执字第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康全来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