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溪,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余慧。
委托代理人:徐信刚,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沪0109民初212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合同价款546,8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旺晟






审 判 员


郝思琴






审 判 员


陈 翔






书 记 员


周 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