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3628号
原告:厦门久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梁跃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炯明。
原告厦门久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久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8元,由原告厦门久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陆维溪
书 记 员
周子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