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传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8403号
原告: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13号。
法定代表人:宋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传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337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欣欣,经理。
原告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传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日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富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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