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15376号 原告: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13号。 法定代表人:宋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030号3号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 原告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维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幻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幻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用人民币4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8,784元,合计人民币548,784元(违约金暂记至2022年7月22日,以480,0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日,自2018年8月20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PHICOMM斐讯S9体脂秤功能片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S9功能片创意策划及后期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4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6月30日向被告交付服务成果,且已通过被告审片。2018年8月20日,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催讨服务费用,被告回复称“视频交付物已确认OK,但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目前尚不能支付这些款项,具体什么时间支付也不能明确,抱歉。”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合同第5.1条,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0.01%/天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480,000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784元(暂记至2022年7月22日)。综上所述,被告拖欠服务费用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双方主体情况 原告幻维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日,注册资本6,521.739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游艺娱乐活动等。2020年12月8日,原告公司名称由上海A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7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等。 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 2018年5月,被告**公司(甲方)与原告幻维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S9功能片创意策划及后期技术服务,协议细则包括:1.项目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斐讯S9体脂称功能片》的技术服务,意在传达S9的众多功能点。长度:1分30秒。交片日期:2018年6月8日。2.1.1甲方应将该项目的预付款在正式进行前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及帐户,并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限内按时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2.1.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选题要求,进行该片的具体创意及后期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事项。最终交付的成片要符合甲方确认的最终版脚本。2.2.1甲方拥有对该片的最终审片权,审片标准以双方商定的方案为依据。2.2.4乙方有权按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预付款及后续的全部的费用。3.1本项目费用合计含税总价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圆整(RMB:480,000.00元)。3.2.1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先支付50%预付款给乙方(人民币贰拾肆万圆整RMB:240,000.00);最终审片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尾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圆整RMB:240,000.00)。5.1双方就该项目签订协议后,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未按时、按约定或拒绝交付项目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双方按乙方已履行且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结算,多退少补。若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委托的视频技术服务费用(预付款除外),甲方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0.01%/天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确认:延迟付款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2018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协议书约定的功能片成片,视频时长为一分35秒。原告直至本案开庭时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一笔合同费用。 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018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4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为“PHICOMM斐讯S9体脂称功能片幻维三维数字管理软件应用服务”。 2018年8月20日,原告员工向被告员工发送主题为《斐讯W2、S9、K2T功能片结项后的付款事宜》的催款邮件,内容为:我司在今年4月和5月,分别与贵司签定了W2手表功能片,S9体脂称功能片,K2T路由器功能片的3个视频项目的创意策划和内容制作。截止目前,我们已经按贵方要求,提交了完整的视频成果,并已交片结项。基于项目成果已得到贵方确认,请问以上3个项目的货款,大概何时可以支付给我司呢? 同日,被告员工回复该邮件:邮件收到。视频交付物已确认OK,但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目前尚不能支付这些款项,具体什么时间支付也不能明确,抱歉。 2020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案外人四川B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其在收到律师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庭审后,原告明确以2018年10月8日为起算点,不区分预付款和尾款,一并以合同总价款48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某协议诚实、适当履行各自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S9功能片创意策划及后期技术服务,项目费用合计480,000元。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功能片成片,被告亦通过邮件认可原告的交付成果符合其要求,在被告未到庭应诉并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履行了其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被告应某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48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协议书5.1条约定“双方就该项目签订协议后,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未按时、按约定或拒绝交付项目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双方按乙方已履行且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结算,多退少补。若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委托的视频技术服务费用(预付款除外),甲方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0.01%/天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确认:延迟付款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现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经其确认的功能片成片,系完整履行了交付义务,而被告在往来邮件中自认“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目前尚不能支付这些款项,具体什么时间支付也不能明确”,表明被告系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支付全部合同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以480,000为基数,按万分之一/日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有明确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2018年8月20日的邮件中确认功能片成片符合其要求,本院认定该日期为最终审片通过日期。依据协议书3.2.1条“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先支付50%预付款给乙方(人民币贰拾肆万圆整RMB:240,000.00);最终审片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尾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圆整RMB:240,000.00)”,即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最终审片通过后3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服务费用时,原告才可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以2018年10月8日起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用4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80,0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日,自2018年10月8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9,288元,由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顾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上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