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9284号
原告:上海乡播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6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副秘书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13号。
法定代表人:宋炯明。
原告上海乡播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第三人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3年5月23日,原告上海乡播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因其未能依法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乡播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