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

***与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373号
原告:***,女,199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