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494号
原告:***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南侧鸿翔大厦A座4层40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J。
法定代表人:赵新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晓红,石家庄国为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海门市星达石墨制品厂,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城河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Q。
法定代表人:赵伟。
原告***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星达石墨制品厂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2019年8月12日,原告因管辖权转移,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聚存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亚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