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399号
原告:泰安市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东侧望岳小区**沿街营业房楼A段**。
法定代表人:尚振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锐,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宁家结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宁家结庄村
负责人:訾峰,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宁家结庄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