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银向红与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3民初470号
原告:银向红,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外贸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743193851W。
法定代表人:银海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黎星星,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银向红与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黎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银向红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向红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银向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