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太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3财保310号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外贸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W。
法定代表人:银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华太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向阳街新建路江都商场11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T。
法定代表人:戈某某。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太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太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洪江市***区项目1072.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太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洪江市***区项目1072.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黎敏岚
书 记 员  陈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