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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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3186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玲,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系原告***之姨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兰,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
法定代表人:银海国。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赵桢远,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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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以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当前疫情防控的实际,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陈明慧
审 判 员  陈顺华
人民陪审员  黎志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燕
书 记 员  唐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