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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旭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998号 原告:***县旭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二十里店良种场四组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龙河村五片区。 被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办公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旭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县旭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县旭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旭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8元,减半收取计3,334元,由原告***县旭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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