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297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办公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实收6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