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终2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兰,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上诉人***因与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12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24.7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49.41元,减半收取,由***负担3824.70元,本院向***退3824.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新 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