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威智环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1711号

申请人:山东威智环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6359208P,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凤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民,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华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9J3T01Q,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伯光诉被告王春茂、王书香、王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伯光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春茂、王书香、王英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许伯光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责任限额2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春茂、王书香、王英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