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威智环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1711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威智环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6359208P,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凤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民,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华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9J3T01Q,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良,经理。

原告山东威智环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威智环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8549.5元,期限一年。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17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4×××84(开户行广东南粤银行东莞分行)存款8000000元,期限一年。2020年9月21日,山东威智环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