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被告: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336-1。
被告: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219。
被告: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207-1。
***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