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被告: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336-1。 被告: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219。 被告: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207-1。 ***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