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171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双流村**,139××××7789。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联系电话:0571-566××××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海赋国际大厦****联系电话:010-583××××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楼**电话:0769-22××××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9J3T01Q,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美路**式:198××××60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