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容,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9J3T01Q。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