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滑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耀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办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01日出生,居民,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柴家园14号楼3-101。
法定代表人唐庆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0113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以(2022)鲁0113执198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鲁0113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27002元,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过付手续,并已出具结案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向本院反馈,称扣划有误。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2日和12月2日即执行立案前,分别将案款自动交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部分存款余额后,发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判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到业务庭办理领款手续,本院对错扣的款项应予退还,本案不应再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对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昌阳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董 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执行员  杜会三
书记员  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