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3民初4398号
原告: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滑口村东60米路北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耀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根,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中路北平安山庄济柴家园14号楼3-101。
法定代表人:唐庆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8号。
负责人:孙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办将军路与陵园路交叉口杜鹃世纪广场1幢1-4层。
原告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马荣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施救费1200元、车辆维修费25190元、鉴定费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6日孙久才驾驶车牌号为鲁PP××××/鲁R××××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20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清孝里镇路段时,与***驾驶的鲁AU××××重型货车和郭欢迎驾驶的苏CH××××/鲁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所驾驶车辆受损。2019年11月6日长清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欢迎无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事故车辆鲁AU××××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被保险人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答辩人承保车辆驾驶人系次责,在原告提交了合法有效证据前提下,在被告提交有效驾驶证及年检合格的行车证的前提下,排除被告无证、醉酒驾驶及逃逸等特殊情形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1000元内依法赔付原告的车辆损失,本案系三方事故,据了解两辆三者车均有损失,我司需为另一辆三者车苏CH××××号预留1000元份额。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事项,望贵院根据案件真实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审判及判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辩称,我是鲁AU××××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原告方司机刹车失灵造成事故,经长清区交警大队调解,因我对对方有同情心,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是主要责任,我有对方的录音视频,原告说过是全部责任,经民警调解后我是次要责任,原告是主要责任,事故认定书做出后,我不服,到济南市交警支队复审,交警部门要我去找办案民警,但民警调离岗位,因为我对法律程序不清楚,就没有改变事故责任。对方车辆还有10天左右就到达了报废年限,根据山东省规定,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是不能上路的,原告给造成我的车辆六个月等待无法修复,直接损失十万元以上,本人有每月干活记录及年度总结为证。在有同情心的情况下,我可以让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辩称,1.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不持有异议,责任划分以交警责任认定书意见为准,且依据交警判定我公司投保车辆鲁AU××××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公司仅投保商业车辆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在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仅承担原告超出部分损失的30%;2.在被告驾驶员***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鲁AU××××车辆行驶证后,我司同意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及限额内对原告合法损失进行赔付;3.我司不是本案实际侵权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4.我公司仅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和不计免赔,商业险应按照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次责30%分责处理;5.请法庭依法核实原告各项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
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19年11月06日时分,孙久才(男,40岁)驾驶车牌号为鲁PP××××/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20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超车时,分别与沿国道220由南向北行驶的、正在左转弯约***(男,3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U××××的重型货车,郭欢迎驾驶的苏CH××××鲁/H228Y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以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现场勘查作出第370113420190002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孙久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郭欢迎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鲁AU××××号重型货车的驾驶人及实际所有人为***,登记车主为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系挂靠关系,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三、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按照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孙久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郭欢迎无责任。***虽对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因其未在限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驾驶车辆情况及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孙久才、***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鲁AU××××的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之合理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本次事故中案外人郭欢迎驾驶的苏CH××××/鲁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不承担事故责任,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该车交强险无责险赔付,相应无责财产限额100元由该公司承担。
截至本案辩论终结前,本次事故其他权利人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四、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无
五、鉴定意见:诉前调解阶段,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要求对其所有的鲁PP××××号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山东正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评估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正衡价评字[2021]第ZGPG20210617-0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1.在评估基准日鲁PP××××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实际价值为:¥92000.00元(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2.在评估基准日鲁PP××××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残值为:¥12700.00元(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元整);3.在评估基准日鲁PP××××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营运损失为:¥785.00元/日(人民币:柒佰捌拾伍元整)。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6000元。
七、核定各项损失如下(按全额损失计算):
1.车辆损失79300元,根据鉴定报告,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推定为全损,事发时车辆价值为92000元,扣除残值12700元,故该主张合法有据,予以认定;
2.施救费4000元,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发票为证,系救援鲁PP××××号车辆支出,予以认定;
4.鉴定费6000元,提供鉴定发票为证,确系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为确定其车辆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支出,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3160元、施救费12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赔偿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鉴定费18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计1516元,由***、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孟令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