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2972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华,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8号。
负责人:孙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清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南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唐庆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该公司经理。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计288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令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庆霞
书 记 员 张 娜